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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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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傻傻分不清楚

民事訴訟係指人民之間發生民事上之糾紛,如欠錢不還,訴請具有公權力及強制力之法院為判決,以金錢賠償、回復原狀或強制執行之方式解決雙方紛爭。而通常民事紛爭主要基於「債務不履行」-不依契約履行債務,如買賣不交付物品,及「侵權行為」-侵害他人法律上之權利,如毀損他人物品而生。

刑事訴訟則係指當觸犯刑法時,如傷害他人身體,主要由國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追訴、確定刑罰之範圍、並對受刑事判決確定者加以執行之程序。

而刑事責任較民事責任嚴重,刑事責任係由國家以公權力剝奪其生命、自由、財產等方式處以刑罰,以矯正其偏差行為,且會有前科記錄。反觀民事責任,多以金錢賠償方式即可解決紛爭,而無須承受牢獄之災。

何謂侵權?
顧名思義,侵權即是指「侵害法律所保護的權利」,而法律上保護之權益甚廣,包含國家法益、社會法益以及個人法益如財產、身體及健康等權利。原則上當權利受有侵害時,皆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予以救濟。
何謂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即被犯罪侵害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

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但是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要不然就不能再撤回了。

用分期付款買的汽車,在繳完分期款之前,汽車的所有權是誰的?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若依「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買車子時,買受人只是先占有及使用車子,原出賣人仍保有車子的所有權,要到付清分期款時,才取得汽車的所有權,且如買受人不依約償還價款,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時,出賣人可以取回汽車,這些契約的內容,都會記載在雙方簽訂的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內,所以,買受人如未繳納分期款,法律是允許出賣人可取回該汽車。

兩小無猜偷嚐禁果?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所規定的性交、猥褻行為,對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可知,乃是不違反意願所為之性交、猥褻行為,也就是經過同意,在男女兩情相悅之情況下,所為之性交、猥褻行為。亦即,縱使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只要為性行為的一方是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他方就觸犯上開刑法的規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法條規定的是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所以只要為性行為之一方是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無論是少男或少女,他方與之為性交,均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為何兩情相悅、兩小無猜的性交行為會被認為是犯法呢?因為立法者認為年齡小於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年紀尚輕,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的能力,故特設處罰明文以資保護。另外,亦應提醒的是縱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的法定代理人如父親或母親同意,也不能阻卻犯罪,亦無刑法第十六條但書後段所定「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之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三八二七號判例可資參照)。但是,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亦即行為人若是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與男女朋友兩情相悅為性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彩色變黑白的暑假-網路援交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獵是某大學三年級學生,由於今年暑假沒有找到合適的打工機會,所以常窩在房間裡上網,因為在網上,可以和來自四面八方的人打屁、哈拉,而且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小獵常看到網站有人表示要利用暑假上網援交賺錢,以及可以得到多少好處、快樂之訊息。他想,這真是一個賺錢的好機會,而且網路上這麼多人在援交賺錢,應該不會這麼倒楣被抓到吧!抱著姑且一試的僥倖心態,小獵便以「寂寞型男」名義上網寫著: 偶是寂寞型男,身180,重60,長的像小天,因為需要coco,因此準備出售青春的肉體,2000元即可。有意者來電。無誠勿試 隔天早上,小獵接到警察局的約談,通知他務必今天到警察局,以便說明昨日是否有於網上散布該通訊息,因為小獵之行為已涉嫌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如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小獵之行為不但觸犯刑責,將來亦會留下前科。而當初制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之目的,除為了防制、消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外,同時也要建構國人「性不得做為交易對象」之認知,所以立法院才會在八十四年制定該條例,嗣後並作三次修正。

買到兇宅怎麼辦?

何謂「凶宅」?

依據實務判決的見解,係指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例如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另外並非只要曾發生非自然身故即屬凶宅,相關判決即指出:「惟房屋是否因為曾有人於此「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而成為「凶宅」,不僅屬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之範疇,且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異,亦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因此在判斷一房屋是否為「凶宅」,除應具備「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人」應死於屋內外,並應考量案發事情大小、案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並非以「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之房屋,一概均認係「凶宅」而構成物之瑕疵,否則將影響房市交易之公平性、安全性及發展性。由此可知,如被害的事實雖然是發生在屋內,但是死亡的結果是在屋外的話(如在醫院傷重不治死亡),該屋即非凶宅。

可以向誰請求損害賠償呢?

  • 賣方:
  • 房屋如果為凶宅,一般人皆不敢居住而且影響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甚鉅,系屬「交易上之重大瑕玼」。依據民法第354條、第359條,買方可以解除該買賣契約或是請求減少價金。如果賣方明知卻故意不告知該屋是凶宅,依民法360條,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另外除了房屋的價金的之外,買方因為該屋可能之前還支出了相關的地價稅、契稅、房屋的相關費用(油漆、修繕費用、仲介費等等相關費用,能否請求賠償呢?

    依據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要注意的是,前提是債務人必須是「可歸責的」才能夠請求,因此如果賣方是過失的就可以請求,但如果賣方並不知道是凶宅,即無法請求。又,如果賣方有故意為不實的說明(謊稱非凶宅),使買方陷於錯誤錯誤而為該買賣契約的話,買方可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撤銷買受之意思表示,而後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 房屋仲介公司:
  • 買方與仲介公司間有一委託契約,兼具委任和居間的性質,不動產的經紀人負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履行契約之義務,而是否為兇宅是交易上之重要資訊,經紀業者有義務告知。經紀業是否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實務判決認為「現今大眾媒體蓬勃發展,『凶宅』訊息如經媒體披露,一般人即得以輕易知悉,而不動產經紀業者又多屬區域商圈經營,對於區域內之不動產概況均有深入之掌握,故仲介業者應竭盡所知向消費者誠實揭露足以影響購買意願之一切重要訊息,至於買賣之標的物是否屬凶宅,如委賣方未誠實告知,一般而言應以該凶宅事件是否已為大眾傳播媒體揭露為據,作為不動產經紀業者是否善盡查知義務之判斷標準」。因此如果經紀人因疏於注意有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告知買方凶宅之情事,買方可依是民法第227條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的內容則包括房屋買賣價金及仲介費、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費用、稅款、修繕房屋費用及另覓住處的房租費用等等。

接到判決後,如果不服判決,要多少天內上訴?

刑事案件與民事事件的上訴期間不同,刑事案件是十天,民事事件是二十天。(以上皆含例假日) 上訴期間是自收受判決書時起算,且依民法的規定首日不算入,所以,如果是三月十日收到判決書, 其刑事上訴期間應至三月二十日屆滿;民事上訴期間應至三月三十日屆滿。

另提出上訴書要在通常上班的時間內提出,但現在法院為便民起見,晚間法警室也代收郵件或書狀。

家庭法律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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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是他的

目前親子關係的認定,在母親方面係基於分娩之事實,透過出生證明確立母親與孩子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父親與孩子間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則是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如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則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夫與妻之婚生子女。如實際上小孩生父並非妻之夫,此時,夫妻或子女有權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否認孩子為其夫之婚生子女,待確認孩子不是夫的婚生子女後,生父才可辦理認領小孩之手續,並將小孩遷入其戶籍內,惟需特別注意的是,「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必須要在生母、其夫或子女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兩年提起,如超過期間,即不可再提起。

愛情無罪?婚姻的三角關係

我國刑法對於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稱「通姦」,或還沒有結婚的人,與已經結婚的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稱「相姦」,都設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有婚外情的一方就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 不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相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配偶不提出告訴,觸法之人則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如配偶為維持家庭完整性,可能會撤回對配偶之告訴,但此效力並不會及於相姦人。所以即便真愛來臨,仍要保持理性面對,以免觸法。

郎心狼心─談婚姻中一方暴力相向,如何解決?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加害人的住所地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如果情況緊急,更可聲請暫時保護令。

警察人員也可以將加害人逮捕或拘提,使他接受刑事制裁。被害人亦可以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有暴力傾向的一方亦將爭取不到小孩的監護權。

向家庭暴力說「不」!小明與小花為夫妻,法院已核發保護令,裁定小明不得再直接或間接傷害騷擾小花的身體或精神,期間1年。但小明仍持續向小花討錢,得不到就對她咒罵髒話,對小花精神上造成極大的負擔。

法律小解析:

  • 小明的行為,對小花造成了精神上侵害,屬家庭暴力行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保護令相關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小評:家庭對每一個人而言都是心靈最後的寄託,若暴力事件破壞了這一切,將會衍生出非常多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而非單純的家庭隱私問題。104年新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有更完整的規範,所以受害者應該勇於站出來面對問題,透過這有效的法律途徑解決夢魘。

受害子女對加害父母還要負扶養義務嗎?消失多年的生母突然出現要求扶養義務,然而小花幼時正是因為被嫌棄殘障而遺棄的。

法律小解析:

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依法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無自救力人而不履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5條還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民法第1115條、第1117條、第1118條則規定成年子女遇到上述情形,只要父母不能維持生活,仍負有扶養義務,就算因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也只能減輕其義務,不能免除。被糟蹋的子女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實在不合理。

不過,99年已作修正: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父母對子女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父母對子女本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父母對子女本人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小評: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應該是最密切的,然而如果發生以上的情形,現在的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本人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或對子女本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低收入是否對扶養權的爭取很不利?

小花與丈夫小明離婚,丈夫一直以來都沒有盡責照顧孩子的義務,都忙於應酬在外,與小孩關係生疏陌生,但小花收入微薄不足以養活自己與小孩,擔心法官會把孩子判給丈夫,怎麼辦?

法律小解析:

夫妻離婚而撫養權判給一方,另一方不因此免除扶養義務,如依以上情況丈夫有扶養孩子的能力,可以請求履行其為人父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方法無法達成共識時,由親屬會議定之。該會議所需成員包括配偶、尊親屬、三等親旁系血親等組成討論協調,本案小花須以書面通知五名親屬成員,在達成決議後,如先生小明拒絕履行決議,可依親屬會議決議之內容向法院請求判決先生履行。

或小花可以孩子之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法院將會依照孩子的生活需求,父母的經濟狀況來核定雙方之扶養責任。

小評:孩子為夫妻雙方之結晶產物,不應因雙方之分離而使扶養義務成為單一方之責任,基於符合社會通念之公益目的,法律會斟酌個案之具體情況做出對孩子最有利之安排分配。

行政法律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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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扣薪是否可出國?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前項欠繳稅款或罰鍰移送法院裁罰或強制執行者,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之聲請,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第一項所稱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或關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 2 條定有明文。

什麼情形可以打行政訴訟?

人民因為行政機關違法的決定或作為,認為權益受到損害時,就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例如,被處罰鍰、被通知補繳所得稅、被退學等。行政訴訟的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原告應該先向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不服其裁判時,再上訴到上級法院。

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有種類之分,其中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要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以提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條至第10條]。

行政訴訟的種類有哪些?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規定(參照行政訴訟法第3條),行政訴訟基本上可以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類。

此外,行政訴訟法亦另有規定「維護公益訴訟」及「選舉罷免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9條及第10條)。

在給付訴訟部分,可以再進一步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及「一般給付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

對罰單有異議應如何救濟?
  • 民眾對警察機關有關交通違規舉發的違規事實不服,可在收到罰單三十天內向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若對申訴裁決仍不服者,可在收到裁決書翌日起三十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八十七條參照)。
  • 申訴方式為:
    • 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所陳述意見。
    • 郵寄方式申訴(須以申訴書【即陳述書】述明理由、姓名、電話、住址檢附罰單正本,若有舉發照片亦須附上。親自到場申訴亦須攜帶上述資料文件)。
  • 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 當事人或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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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勞資爭議─職業災害】職災問題誰負責?
  • 用人單位是否一定須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
  • 勞動者如發現單位未為自己投保社會保險該怎麼辦?
  • 勞動者如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 如職業災害發生是因勞動者操作機械不當所致,單位亦須負全責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及依社會保險法規定,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屬於用人單位強制性義務,所以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會因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明顯減輕用人單位義務損害勞動者利益而致使與勞動者間之合同無效。

而當勞動者發生職業災害時,應按照「工傷認定程式」申報工傷,又工傷屬於無過錯責任制度,只要非勞動者故意行為所致,勞動者就得享有工傷相關規定之全部待遇,而單位當然承擔全部之責任。

【企業問題─合同糾紛】如有限公司欠債未還,公司股東是否應負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的義務。如果公司真的取得了公司獨立法人資格,那麼「法人必須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在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由於違反合同.不履行債務,或者侵害了社會或其他人的財產及利益,就應當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債權債務爭議─訴訟事項】訴訟時效何時起算?(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依此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原則為二年。大陸所謂之訴訟時效乃指消滅時效而言。應注意者,其訴訟時效期間頗短,只有二年,不似台灣之基本原則為十五年。
  • 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本條規定最長之訴訟時效期間。依此規定,最長之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惟本條尚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可以經人民法院延長。台灣並無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之制度,亦無延長時效期間之制度。
  • 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本條規定罹於時效之債務。時效制度為強制性規範,當事人不得預先約定放棄時效利益。但依私法自治原則,已經發生之時效利益則可以放棄,故本條規定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仍然有效,不得以不知時效已過為由而主張返還其所為之給付。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智慧財產權爭議─著作權】攝影著作權之歸屬?
  • 到某攝影廳拍攝藝術照,其照片及底片著作權歸屬何人?
  • 攝影廳門口如擺放《攝影須知》“攝影底片一張150元,如攝影放大24吋以上者,得享免費底片一張”,該須知是否有效?
  • 攝影廳事後將照片私自沖洗並放大,陳列於櫥窗展覽,請問是否有侵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著作權依法屬於攝影廳。但一般攝影時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依合同公平原則和交易習慣來確定,攝影廳主要的合同義務就是交付照片,一般的交易習慣都應包括底片在內。
  • 攝影廳的《攝影須知》無效。依合同法,作為格式條款的店堂告示沒有醒目標注、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的,不發生效力。
  • 攝影廳將甲的照片私自沖洗並放大,陳列於櫥窗展覽的行為侵犯甲的肖像權、隱私權。
行政救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有明確的被告
  •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 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法律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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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無罪?婚姻的三角關係

我國刑法對於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稱「通姦」,或還沒有結婚的人,與已經結婚的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稱「相姦」,都設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有婚外情的一方就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

不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相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配偶不提出告訴,觸法之人則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如配偶為維持家庭完整性,可能會撤回對配偶之告訴,但此效力並不會及於相姦人。所以即便真愛來臨,仍要保持理性面對,以免觸法。

在家裡關起門來打麻將,跟在店裡打麻將有什麼不同?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構成賭博罪,換句話說,有賭博的行為,又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時,就是構成賭博罪。

公共場所是任何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如公園、車站等,很容易瞭解,不用多講,但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是不特定之多數人可以進出的場所,如旅館、辦公室等。所以如雖在住家打麻將,但如留有通道供人通行,則屬於公共場合,即有可能構成賭博罪。

路霸是不是真的沒法可管?

道路是公共設施,由道路徵收機關管理,如在道路上設置固定的設施,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將可以刑法規定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愛講人家的閒話,會不會構成犯罪?
  • 刑法第第三百十條的誹謗罪,是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愛講人家閒話,造成一傳十,十傳百的結果,就是法律上所說的誹謗。但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愛講人家的閒話,如果會毀損到他人的名譽時,就可能犯了誹謗罪。如果被害人提出告訴,就會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兩小無猜偷嚐禁果?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所規定的性交、猥褻行為,對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可知,乃是不違反意願所為之性交、猥褻行為,也就是經過同意,在男女兩情相悅之情況下,所為之性交、猥褻行為。亦即,縱使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只要為性行為的一方是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他方就觸犯上開刑法的規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法條規定的是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所以只要為性行為之一方是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無論是少男或少女,他方與之為性交,均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為何兩情相悅、兩小無猜的性交行為會被認為是犯法呢?因為立法者認為年齡小於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年紀尚輕,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的能力,故特設處罰明文以資保護。另外,亦應提醒的是縱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的法定代理人如父親或母親同意,也不能阻卻犯罪,亦無刑法第十六條但書後段所定「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之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三八二七號判例可資參照)。但是,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亦即行為人若是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與男女朋友兩情相悅為性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彩色變黑白的暑假-網路援交

小獵是某大學三年級學生,由於今年暑假沒有找到合適的打工機會,所以常窩在房間裡上網,因為在網上,可以和來自四面八方的人打屁、哈拉,而且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小獵常看到網站有人表示要利用暑假上網援交賺錢,以及可以得到多少好處、快樂之訊息。他想,這真是一個賺錢的好機會,而且網路上這麼多人在援交賺錢,應該不會這麼倒楣被抓到吧!抱著姑且一試的僥倖心態,小獵便以「寂寞型男」名義上網寫著: 偶是寂寞型男,身180,重60,長的像小天,因為需要coco,因此準備出售青春的肉體,2000元即可。有意者來電。無誠勿試 隔天早上,小獵接到警察局的約談,通知他務必今天到警察局,以便說明昨日是否有於網上散布該通訊息,因為小獵之行為已涉嫌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如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小獵之行為不但觸犯刑責,將來亦會留下前科。而當初制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之目的,除為了防制、消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外,同時也要建構國人「性不得做為交易對象」之認知,所以立法院才會在八十四年制定該條例,嗣後並作三次修正。

所以立法院才會在八十四年制定該條例,嗣後並作三次修正。

罵人老處女,刑罰等著你

罵人「老處女」或「豬腦」等負面字眼,會涉及刑責「妨害名譽」,雖然憲法保障人們言論自由,但若在公開場合,以說的或寫的方式侮辱對方;或以無中生有、誇大渲染之事,誹謗對方的名聲,即非憲法保障範圍。

換言之,制憲者透過立法「妨害名譽」刑責,來達到嚇阻公然侮辱及誹謗惡行,保護人們的第二生命-名譽。對方,造成社會上多數對其人產生負面的評價,「你王八蛋」、「妳白痴啦」,或以一般人所稱「三字經」、「五字經」類似國罵詞等等,即有可能惹上公然侮辱官司。如果沒在公開場合,僅是私下在電話裡罵對方「X你娘」,立法者認為那是個人發洩情緒的方法,不構成公然侮辱。第二種是「誹謗」,指無中生有或誇大渲染某些事,而出言傷人,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例如,日前有一家電視羅姓女主持人,在節目中傳述製作人無中生有事,指稱一名何姓名女人,如何當過酒店小姐,及如何因離婚而取得高額贍養費等等,以致於被控告,吃上刑事官司,還附帶民事求償一億元。綜上所述,如果要打官司來捍衛妳的「名譽權」,可以到警察局製作筆錄,或檢察署按鈴申告或具狀告訴,但請注意此告訴乃論之罪,有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另可提起民事訴訟,至法院民事庭遞交民事起訴狀,以對方侵害妳的「名譽權」,要他賠錢(損害賠償)並登報道歉(回復原狀),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用棍子打人的頭部,縱使沒死,也有可能被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按頭部為人體之重要器官,如以重力毆打,有使人喪失生命之虞,對其持木棍毆打他人的頭部有可能造成死亡的結果,應有預見,其竟仍持木棍毆打,有殺人之犯意甚明,雖經送醫急救,幸未死亡,惟亦為殺人未遂,而非全無殺人之犯意。

打死狗兒要負刑責嗎?

狗是人的所有物,打死他人的狗兒,在刑法而言,就是毀損他人之物,我國刑法對於毀損他人之物設有處罰之規定,但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被打死的狗兒是自己的或是他人的,結果就不相同:

  • 打死自己的狗兒
  • 因我國刑法對於毀損自己的物,沒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沒有刑責可言。但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除有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事由外,不得任意宰殺動物,因氣憤打死狗兒不屬於該條項所定得宰殺之事由,所以如打死自己的狗兒,主管機關仍可以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
  • 打死他人的狗兒
  • 打死他人的狗兒,就是毀損他人的物,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這條罪須告訴乃論,所以,還要看狗兒的主人有沒有提出告訴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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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書太貴了,拿到影印店影印,是不是也是違反了著作權法呢?

由於影印亦為重製之一種方式,所以縱使供自己使用,擅自影印他人之著作物,著作權法亦設有處罰之規定,可能會被判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影印整本原文書,與在圖書館裡閱覽某篇文章,認為有利用的價值而影印某篇的情形不同,後者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可以不用處罰。

打破要賠?我的薪水每月少5000元!老闆可以預扣工資為賠償金嗎?

根據勞基法第二十六條有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也就是不可以在還沒有發生違約事件時「預扣工資」當作賠償金,因為工資是勞工生活所必需,是勞工賴以維生的。所以老闆不可以在還沒發生損害前就說要先預扣員工薪資。如果老闆不遵守,依法會被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要注意,上面提到的是雇主不可預扣工資當作違約金或賠償金,是指不可“預扣”,但如果是員工已經發生違反勞動契約,就可以在事後將當月應發的工資扣留一部分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

不過要注意預扣薪資僅能參照強制執行法按月扣,每個月只能扣當月薪資的三分之一。

公司簽約綁五年,提前離職要付違約金?

公司如在契約上註明若干年內不能離職,如違約則要賠償公司鉅額違約金。實務上認定此條款因違反公序良俗,而多半宣告無效。但須注意的是,如公司已提供教育訓練等培養人才之課程,則因公司已付出對價給付,而員工則須以勞務付出相同對待給付。

否則員工仍會因不當得利而須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企業主你們的廣告要小心!!!

業者常常以較誇大的廣告吸引消費者購買或消費,若是情節輕微者,例如:某產品可以達到美白的效用,但可能要長年使用才會有效果,若業者的廣告內容卻為10天即美白,誇大了商品的作用與功能,這樣的不實廣告就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消費者是可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請求損害賠償的,而目前對於不實廣告案件,若查證屬實,一律從重處罰,且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最高可處2千500萬以下罰鍰。

若是業者明知道該產品無任何的功效,卻仍以誇大的廣告吸引消費者,即會觸犯刑法中第339條的詐欺罪,最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不實的廣告除了須負民事的賠償責任、還會有行政罰鍰,嚴重者則可能會坐牢喔。

著作權人是老闆還是員工?

按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契約。

故著作如係受僱人(員工)在職務上所完成者,原則上受僱人為著作權人,但如公司與其受僱人在著作完成前以契約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則公司依第十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公司給予補假(非給加班費)是否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82號民事判決記載:「查被上訴人所訂之考勤辦法參、作業程序之八、員工加班規定

  • 員工因業務需要須於下班時間後延長工作時間時,須利用加班申請單申請加班事由,並經由主管核准後,方可據以申請補休。
  • 加班自下班後半小時起算,依1:1工時換算補休,須於兩個月休畢…又依該辦法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須於下班時間後延長工作時間,並經申請、主管核准者,得於加班後申請補休而非得請領加班費一節…上訴人加班可為自己增加業績獎金,則被上訴人考勤辦法規定員工加班僅得申請補休不得申請加班費之規定,既可讓勞工於加班後達到身心休息目的,於員工並無不利之情形,亦未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最低勞動條件,且經兩造合意約定,自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兩造間勞動契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21日台79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記載:「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依據前述實務見解,似認為補休可讓勞工加班後獲得身心休息,對於員工並無不利,並未低於勞基法所規定加班應給加班費之規定,故公司可事前規定加班僅可補休。而前述勞動部函釋,似即採不同之見解。不過,縱使公司不能事前規定僅能補休,勞動部前述函釋,還是承認勞工事後得個別自願選擇補休而拋棄領取加班費,並無違反勞基法第24條加班應給付班費之規定。

公司公告規定:平日或例假日加班係依勞基法規範時數比例給予補假,員工年度終了未休完視同放棄(特殊狀況可申請延長),有一員工要求其離職前該年度應休卻未休完之假期換算為金錢給付,是否合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對此一規範則頗有爭議,茲從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解釋,分述如下:79年12月27日函示稱「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82年8月27日函示進一步解釋「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換言之,勞工自請離職時尚有特別休假未休時,應從該未休之特別休假,是否業經勞雇雙方排定應休能休而未休之特別假,如果答案是肯定者,雇主不必再發給該特休未休日數工資;反之,答案是否定時,雇主就應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

如公司已有註冊商標,再使用其他未經申請之商標放於其產品上,這樣可以嗎?

此為商標之變換使用,且公司原本之商標可能會遭廢止。

按商標法第63條: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且此為舉證他人是否具有侵權公司商標問題,因實際使用商標與註冊商標樣態不同,而如他人所防冒的商標為公司「變更後之商標樣態」,此時要證明他人具有侵權「公司的商標」(法院以申請樣態來認定) 之故意或事實,會形成在舉證上產生困難,第一須先證明公司的變更後之商標有符合「商標法第43條,二者商標不失同一性」,再以此去連結對方有侵權公司的商標之事實。常言道「舉證之所在為敗訴之所在」,故建議,當「實際使用樣態」變更有明顯差異時,最好還是另案再申請,以避免爾後欲主張商標權時所產生之窘境。

店家賣水貨,是否違法?

此為商標之變換使用,且公司原本之商標可能會遭廢止。

現今市面上有很多平行輸入商品,即水貨,與仿冒的物品不同,但因並非為原廠授權代理商進口或是製造商進口,所以價格會較低廉,這樣的貨品是否違法,需視以下幾點:

  • 平行輸入者於販賣平行輸入商品時,是否特別註明為平行輸入商品,否則可能會違反商品標示法第九條之規定。
  • 平行輸入者有無積極使消費者誤認該平行輸入商品,為代理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否則可能會因為故意有「搭便車行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概括條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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